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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复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
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在现实中还是非常多的,既有国内夫妻复婚的,也有涉外婚姻复婚的。不过涉外婚姻复婚的程序和国内夫妻复婚相比较要复杂一些。所以,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涉外婚姻复婚程序是怎么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外婚姻复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涉外诉讼离婚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二、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涉外离婚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涉外复婚的办理程序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处理也是不一样的,而且涉外结婚的程序也和国内结婚的登记程序差不多,只是需要的资料有一些差别。所以,若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小编建议登录信凯律师事务所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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